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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以(89)财法字第058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为此,各单位在需要核销国家基金时,请将清查核实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并附具资产和债权债务处得说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通知》规定,公司国有资产并转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为此,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时,请交接双方将交接协议书,并附具交接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上述手续以移交方主管部门为主办理。
三、公司资产变买、拍买和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时的资产评估工作,请按我局国资工字[1989]第3号颁发的《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