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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阳铁路保安服务公司铁路货物押运、看守等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25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费[2002]286号

成都铁路公安局贵阳公安处:
  你局《关于贵阳铁路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收取押运收费标准的报告》(贵铁保安[2002]36号)收悉。为确保铁路货物运输安全,规范铁路保安服务业收费,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铁道部《铁路运输货物、行包保安押运暂行办法》(铁道部铁公安函[1992]40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贵阳铁路保安服务公司铁路货物押运、看守等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铁路货物押运必须本着托运人或收货人自愿委托的原则,按照公安部、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条款内容,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列车、车辆、货物、门卫看守属于经营性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为:
  1、列车、车辆守护,每辆车(60吨)每天(24小时)收取保安看护费80元;
  2、货物看守每天每人收取看守费25元;
  3、门卫看守每月每人收取看守费800元。

  三、押运服务费收费按递远递减的原则收取,即:
  押运里程500公里以内的按1800元(3.6元/公里)收取;
  押运里程501--1000公里以内的按2500元(3.33元/公里)收取;
  押运里程1001--2000公里以内的按3200元(2.13元/公里)收取;
  押运里程2001--3000公里以内的按3800元(1.52/公里)收取;
  押运里程3001--4000公里以内的按4500元(1.29元/公里)收取;
  押运里程在4001公里以上的,收取押运服务费5200元。

  四、以上价格为最高限价。收费单位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应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贵州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照章纳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电话12358等内容在营业地点醒目位置挂牌公布,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本通知自二00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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