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中(二)字第0930137808号
一、教育部为执行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六条所定设有师资培育中心之大学开设各类科教育学程之核定事宜,特订定本原则。
二、各类科教育学程之设立目的,以培育高级中等学校、国民中学(以下简称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等师资为目的,各大学校院(以下简称各校)开设各类科教育学程应考量本身特色及其教学类科别、现有系所、教学设施与申请培育之师资类科相关程度以及师资供需,以符合师资培育之需求。
三、各校申请设立各类科教育学程,其办理师资职前教育课程,应按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师资类科分别规划。
为配合教学需要,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师资类科得合并规划为中小学校师资类科。
前项中小学校师资类科教育学程,应已有中等学校教师教育学程及国民小学教育学程之大学校院方得申请。
四、各校申请计画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并检附相关资料,作为审查之参考依据:
(一)招生对象、甄试方式与录取标准等事项。
(二)学校设立情形、现有学院、系、所及学生人数、教师人数、师生比、校舍建筑面积等相关资料。
(三)开设课程、师资、教学设备、空间、日间部招生班级数(含人数)及办学评鉴结果等相关资料。
五、各校招生对象限于各学系二年级以上及硕、博士班在校生,其在校期间经甄试合格者。
前项经甄试合格之在校生,得修习各类科教育学程;各校招生对象应配合师资培育之类科别办理。
六、各校招收修习教育学程之学生数,每班以四十五人为限。
七、各校之图书、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校设立各类科教育学程应有教育类图书一千种、教育专业期刊二十种以上,及教学、研究用之必需仪器设备。
(二)拟增购之图书、仪器、设备,应有详实可行之计画。
八、各校规划开设之各类科教育学程课程内容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将最新之教育改革内容纳入课程:
(一)中等学校师资类科:包括教育基础课程、教育方法学课程、教材教法、教学实习及半年教育实习课程。
(二)国民小学、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师资类科:包括教学基本学科课程、教育基础课程、教育方法学课程、教材教法、教学实习及半年教育实习课程。
(三)特殊教育学校(班)师资类科:包括一般教育专业课程、特殊教育共同专业课程、特殊教育各类组专业课程及半年教育实习课程。
各类科教育学程之教育专业课程应修科目及学分数,应符合大学设立师资培育中心办法第五条等相关规定。
各校各类科教育学程授课内容及时间,应符合所培育师资之需求及层次性。
九、各校为办理各类科教育学程,得设专责单位;各类科教育学程之师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置五名以上与任教学科专长相符之专任教师;其员额得由学校现有员额调配运用。
(二)拟聘之师资计画应确实可行。
(三)师资除应考量因应开设课程所聘人员外,应具有相关领域博士学位或副教授以上资格,且有相当之学术或实务之研究成果。
(四)开课之师资应与其专长配合。
十、各校申请开设各类科教育学程,应配合所开设之类科别,洽定中等学校、国民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班)提供学生教育实习,并经各该教育实习机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同意,于申请计画书中规划教育实习计画,以为审查之参考依据。
十一、各校申请设立各类科教育学程,应检附申请计画书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审议,其审查程序如下:
(一)由本部送请学者专家五人进行专业审查,审查等第分极力推荐(五分)、推荐(三分)、勉予推荐(一分)及不推荐(不予计分)等四级。
(二)得分平均达三点二分以上者,方得提本部师资培育审议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