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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公证书中加贴照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9-18 生效日期: 1990-09-1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为防止冒领护照,经研究采纳驻美使馆建议,今后凡发往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须附照片并加盖钢印,具体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申办出生公证书,应亲自持有关证明材料和照片到有关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员必须将照片与本人进行核对。
  二、当事人已在国外或港澳台,委托他人代为申办的,需提供当事人所在国公证机关或我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当事人与照片系同一人的公证书,同时向公证处提供相同的照片若干张。公证书须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及我驻该国使馆认证(港、澳、台地区的证明直接使用ぉ。还须提供当事人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当事人与照片系同一人的证明,如当事人出国前无工作单位,由街道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三、照片一律用近期一寸半身免冠照片,贴照片的位置按我部一九八一年颁布的《公证书试行格式》第一式(之二ぉ的规定执行,贴照片处加盖公证处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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