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新政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安全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各种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建立巡查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名单附后)的日常巡查,不断提高保障环境安全工作水平。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级环保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切实提高保障公众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名单
一、大气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
(四)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动力厂
(五)新疆钾盐厂
(六)乌鲁木齐环鹏公司
(七)乌鲁木齐油料转运站
(八)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二)乌鲁木齐环鹏公司
(三)乌鲁木齐油料转运站
(四)新疆金纺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三、辐射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农科院核生所
(二)核工业西北地质216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