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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新政发明电(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区(县)、各单位、各部门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安全责任制,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避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确保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组织开展环境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及时消除各种环境污染事故隐患。要建立巡查制度,尤其是要加强对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名单附后)的日常巡查,不断提高保障环境安全工作水平。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各级环保部门、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要立即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将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要切实提高保障公众安全和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重点环境安全监控企业名单
  一、大气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炼油厂
  (四)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公司动力厂
  (五)新疆钾盐厂
  (六)乌鲁木齐环鹏公司
  (七)乌鲁木齐油料转运站
  (八)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二、水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二)乌鲁木齐环鹏公司
  (三)乌鲁木齐油料转运站
  (四)新疆金纺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三、辐射环境重点监控企业
  (一)新疆农科院核生所
  (二)核工业西北地质216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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