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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乌鲁木齐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6 生效日期: 2006-01-16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乌政通[2006]1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5)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消防安全自查范围及重点
  (一)自查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央驻疆单位;
  2.歌舞厅、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集贸市场,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会堂、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医院;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
  6.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现场;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8.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单位;
  9.农村集体、个体私营企业;
  10.其他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二)自查重点:
  1.办公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建筑工地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是否落实现场监护和防范措施;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故障或损坏,影响正常使用;
  3.商场、市场、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是否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是否设置栅栏影响疏散;
  4.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是否损坏或开启方向错误;
  5.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是否安装金属护栏,影响疏散;
  6.建筑物周围是否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灭火救援;
  7.经营、储存、生产单位车间或仓库内是否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8.棉麻仓库、堆场、农村柴草堆垛附近是否存在明火等致灾因素;
  9.是否违反规定经营、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或燃放烟花爆竹;
  10.是否制定、落实相关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
  二、消防安全自查要求
  (一)凡属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范围的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自查重点开展自查和整改,对发现的隐患,要认真组织整改,落实整改人员、资金和整改措施,对整改难度大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同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不能确保安全的,要坚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加强监督,形成合力,加大整治力度。
  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局消防机构对市属相关单位开展自查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对督促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2.各区(县)政府要督促辖区单位落实自查责任,自查情况及整改情况应当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并报区(县)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3.市旅游、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贸发、建设、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本行业、本部门进行全面消防安全督查、指导,并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总结。
  4.广大市民要积极参与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工作,自觉消除不安全因素,坚决抵制消防违章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他部门投诉举报。同时,注意日常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为维护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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