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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8 生效日期: 2006-01-18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6]5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自治区、军区、生产建设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县级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
  为认真做好冬季道路冰雪清除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出行环境,2005年11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通告》(乌政通(2005)17号)。入冬以来,我市多次降雪,由于个别单位、部门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力,造成我市部分路段冰雪清除不及时、不彻底,给车辆通行和市民出行带来了不便。根据2006年第1次市长工作例会精神,现将做好冬季城市道路冰雪清除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继续发扬“下雪就是通知,停雪就是命令”的全民义务清雪优良传统。全市各区(县)、企事业单位,自治区、军区、兵团、武警及中央驻乌各单位和广大市民要根据所在辖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完成责任区冰雪清除任务。

  二、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冰雪清除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区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冰雪清除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冰雪清运车辆的组织、协调和作业现场的指挥工作。

  四、为确保清雪任务的及时完成,在冰雪清除过程中,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管制时间为每次雪停后上午10:30一12:30,下午4:00一6:00(北京时间)。

  五、雪停后,主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要求在交通管制时间内清除干净,次干道(机动车道、人行道)、巷道要求在2天内清除干净。清扫后的积雪按照规定时限运出,主干道2天内运完,次干道、巷道3天内运完。逢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照常执行。

  六、积雪堆放要整齐划一,严禁撒盐和使用不合格溶雪剂溶雪的行为。

  七、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全市范围内冰雪清除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清雪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部门要公开曝光。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市容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及时督促各单位、各部门清除责任区内的冰雪,对清雪不及时和不按规定清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照《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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