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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司法部关于继续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3-02 生效日期: 1990-03-02
发布部门: 司法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厅(局),司法厅(局),部直属单位,各流域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已两年了。1988年6月,水利部、司法部以水政[1988]6号文发出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通知。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在各级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活动在全国城乡广泛地开展起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普遍认为,这是建国以来,在水和水法规方面的一次较为全面和广泛的宣传活动,其影响也较大。
  通过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水与《水法》的重要性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明确了水利部门是水的行政主管部门,确立了水行政执法的主体;全国四分之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三分之一的县市建立了水政执法机构,通过试点,水政监察队伍正在逐步建立;按照总体规划,水法规体系建设正在有计划地开展,北京山东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水法执行情况的检查,三万多件水事案件和长期末能解决的地区之间水事纠纷得到依法处理。这说明,遵循《水法》的规定,水利法制建设已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前一阶段《水法》的学习、宣传所以能取得较明显的成果,一是领导重视,统一部署;二是水利部门带头学习、大力组织宣传;三是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较好地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舆论工具;四是采取“水法宣传周”这一集中宣传的形式,声势大、效果好。应该看到,水法宣传“争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当前法制还不很健全,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水法》的实施还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与困难,因此学习、宣传和贯彻《水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水利、司法部门要在总结过去两年经验的基础上,再接再厉,坚持不懈地继续加强《水法》学习、宣传和贯彻。为此,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加强对《水法》学习与宣传的组织领导。要求各级水利部门与司法部门积极主动依靠各级人大与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把对《水法》的宣传教育继续引向深入。

  二、水法的宣传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同时也要面对全社会,《水法》是统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调整一切水事活动的法律,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因此,宣传水法必须面向全社会;同时,出现一些重大水事案件和水事纠纷往往与一些干部法律念薄弱,不依法办事有关。因此,必须始终坚持把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宣传《水法》的重点对象。结合实际,结合案例向广大干部进行宣传,提高他们知法,用法的水平,增强依法行政,以法管理、违法处置的观念和能力,各级水利领导干部尤其要带头学好,用好《水法》。

  三、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和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等多种形式,使水法宣传向广度和深度展开。如有计划地拍摄宣传水和水法的电视片,处理典型案例的录相片,在电视节目中播放;在交通要道,人口集中的乡镇墙壁上制作醒目的标语等都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应继续推广,使《水法》的宣传进入乡村、进入基层、进入千家万户。

  四、进一步检查《水法》执行情况。在去年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计划单列市开展《水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基础上,水利部、司法部将商请国家有关部门于今年三、四季度进行重点的检 查(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希望尚未开展检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前做好自查。已经开展了的,要做好执法检查的总结,提出进一步贯彻《水法》的措施。
  请各地将贯彻上述意见和安排执行情况及时报告水利部水政司、司法部宣传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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