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0]8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现就调整储蓄存款利率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未到期提前支取的储蓄存款,按实际存期同档次利率分段计息,到期不取的过期部分,按原档次利率分段计息。
二、对一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以前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调整前的同档次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一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以后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调整后的同档次利率打九折计息。
三、对实行按月积数计息的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到期不取的过期部分从一九九○年四月份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息。
四、一九九○年四月十四日以前存入的三年期以上保值储蓄,仍按银发[1989]40号文有关保值贴补率问题的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九月十日至存款到期日分别按三年期(13.14%)、五年期(14.94%)、八年期(17.64%)利率计息;如物价上升幅度高于三年期存款利率,仍给予贴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