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有效实施《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小河区、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明确的禁放区和所有林区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上地区内禁止生产、运入、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为保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实施,贵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将花溪区花溪乡、青岩镇、孟关乡、小碧乡;乌当区东风镇、金华镇;白云区麦架镇、沙文镇、艳山红镇,都拉乡列为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区。在烟花爆竹禁止销售区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向职工、学生、居(村)民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工作,教育职工、学生、居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市民应做到自己不燃放烟花爆竹,并教育、动员、劝阻亲属、子女、邻居不燃放烟花爆竹,做文明市民。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运入、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严格依照《贵阳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