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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元宵节严禁在非指定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紧急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18 生效日期: 2005-02-18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鉴于春节期间我市非法销售、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有所抬头并引起数十起火灾的情况,为确保市民节日期间的安全,特将元宵节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紧急通告如下:
  一、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的时间段:2005年2月23日(元宵节)全天及24日18时至24时。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指定地点(共4处):海口西海岸观海台、万绿园电信园基地、白沙门阳光海滩、新埠岛新世界花园北边空地。上述各点的具体位置、范围由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划定。

  三、注意事项:
  (一)烟花爆竹由市政府批准的单位在上述4处燃放点统一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销售烟花爆竹。
  (二)市民与游客要严格遵守《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只能在上述指定的时间段、指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地点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为确保安全,燃放的烟花爆竹只能在现场指定的销售点购买,烟花直径小于3寸,喷发火花高度不得超过50米;不得自行携带烟花爆竹到现场,在现场购买的烟花爆竹必须全部燃放,不准携带烟花爆竹离开燃放点,观看燃放烟花爆竹距离不少于25米。
  (四)未成年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居住小区、景区景点、公共娱乐场所等必须指定专门人员宣传通告精神,告诫市民与游客严格遵守《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六)违反规定销售、储存、采购、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一律按《海口市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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