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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材流通领域加强技术监督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1-10 生效日期: 1990-11-10
发布部门: 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部
发布文号:

近年来,随着木材市场的开放,木材的生产与流通发展较快,对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起到了促进作用。但也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木材标准,自制检尺工具,乱用材积表,不按检验标准规范进行检尺等问题。这些错误作法,损害了国家和群众利益,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和《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整顿木材流通秩序,指导木材销售,严格按国家标准公平交易,保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木材经营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木材产品标准、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木材基础标准以及行业(部颁)标准(具体木材标准见附件)。

  二、对投入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木材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交易,不得使用国外标准。

  三、为加强木材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请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在中心城市具备木材检验条件的单位,建立木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在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对木材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承担仲裁检验、委托检验及其他检验任务。

  四、鉴于当前木材市场存在一些混乱状况、经销的木材质量问题较多的现状,今后几年要重点加强对进入市场销售木材的质量监督检验和木材市场的整顿工作。请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物资主管部门与工商及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搞好木材的质量监督。对违反国家木材标准,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

  五、各级物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国营木材企业对所经营木材的质量管理,健全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检验工作,通过专业培训等手段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把好木材数、质量关。

  六、木材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新事物,请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研究、完善,并将有关情况于明年一季度底以前报告物资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附件:木材标准目录
84锯材检验 尺寸、名称和定义。
4.对上述国家木材产品标准以外的木材产品,应按以下部或行业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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