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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全国剧场管理工作试行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1-08 生效日期: 1983-01-08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剧场是国家文化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文化事业单位。


  第二条 剧场是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各种艺术表演团体的演出安排,贯彻执行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文艺方针。


  第三条 剧场是各类艺术表演团体演出的场所,是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向广大观众进行共产主义思想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也是人民在紧张劳动和工作后休息、欣赏艺术的娱乐场所。在组织安排上演剧目的工作中,要注意贯彻现代戏、新编历史戏、优秀传统剧目三并举的方针。对于儿童剧目的演出,尤应给予重视和支持。


  第四条 剧场要做好上演剧目的宣传和组织观众的工作,促进剧团和观众之间的交流,帮助观众提高艺术鉴别能力和欣赏水平。注意了解演出节目的社会效果,为繁荣社会主义的表演艺术、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五条 剧场要不断完善各种演出设备和生活设施,如吊杆、幕布、台毯、灯光、音响以及演员宿舍、食堂等,为剧团的演出、生活、学习提供方便条件,把剧场办成“剧团之家”。


  第六条 剧场应切实搞好卫生,认真维持秩序,做好安全工作,努力为观众创造一个安全、整洁、卫生、舒适的良好环境。

  剧场职工对观众要讲文明、讲礼貌,服务工作要热情、周到,努力把剧场办成“观众之家”。


  第七条 剧场在经营管理上,可以参照企业管理的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剧场业务安排上,要努力提高场地使用率,注意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完成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根据剧场的建筑结构、座席、设备以及座落地点等不同情况,剧场可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剧场等级由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参照“全国剧场分级参考标准”(见附件)核定。对于积极添置剧场设备、改善演出条件的剧场,在条件改善后,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调整升级。


  第九条 剧场和剧团的演出收入分成,可按剧场的不同等级及演出票价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各级剧场与剧团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甲级剧场与剧团为3∶7分成

  乙级剧场与剧团为2.5∶7.5分成

  丙级剧场与剧团为2∶8分成

  在场、团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剧团也可以按标准向剧场交纳场租。

  剧团的单程旅、运费(路程200公里)、广告费用,应从售票的总收入中由场、团双方按拆帐比例公提。


  第十条 剧场根据上演剧目装置工作的繁简程度,应免费给剧团安排一至四节(每节四小时)的装台、走台时间。如剧团超出工时,剧场可按规定收费。

  兼放电影的影剧场,要给剧团安排足够的演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时间,保证剧团的正常演出。


  第十一条 剧场在搞好本职业务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为观众和剧团服务的项目。经营这些服务项目所得的收入,应一律入帐,纳入剧场总收入。今后剧场除大型修缮和大型设备添置外,原则上应做到自收自支、自给有余。剧场收支相抵后的结余部分,经商得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作如下处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门,集中用于维修剧场或更新设备;一部分作为剧场留成,用于改善剧场条件;一部分用于兴办和改善集体福利设施和对职工的奖励。具体提留比例由当地文化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剧场人员的编制由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剧场的等级、演出场次以及设备的繁简确定。


  第十三条 剧场领导要熟悉文艺方针政策,精通经营管理业务,作风民主,关心职工生活。剧场职工要努力学习,提高思想觉悟,热爱本职工作,精通本行业务,克尽职守。

  剧场要认真执行财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制定考勤、学习、评比、奖惩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工岗位责任制,使剧场的各项工作不断前进。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试行。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局(厅)制定的剧场管理办法凡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均按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的国营剧场(院)和以演戏为主的影剧院。

  对外开放的内部礼堂、俱乐部以及集体所有制的剧场和其他对外营业演出的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        全国剧场等级划分参考标准


  甲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四米。

  4.容纳四十人以上的乐池。

  5.设备齐全的男女演员化妆间。

  6.不少于一千二百个观众单人座席。

  7.有观众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员食、宿条件。

  二、设备:

  1.有暖气或冷气设备。

  2.二十道吊杆。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响设备。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十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于十二米。

  4.设备齐全的演员化妆间。

  5.不少于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6.有供演员食住条件。

  二、设备: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边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响设备。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灯具,电量不少于八万千瓦。

  三、管理:

  1.有剧场管理专业知识的负责人。

  2.各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级剧场:

  一、建筑:

  1.为钢筋水泥或砖木结构。

  2.舞台表演区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3.有演员化妆间。

  4.不足一千个观众单个座席。

  二、设备:

  1.有大幕、天幕。

  2.供电能力不少于六万千瓦。

  三、管理:

  有专职管理人员。能售票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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