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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03 生效日期: 1994-05-03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部属各院校、各直属单位:
  《司法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1994年4月28日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即发至各司法行政基层单位,并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司法行政领导机关科学决策、正确指挥和管理的重要工作。司法部复建以来,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在反映和总结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状况,促进领导科学决策,推动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发展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随着各项业务工作的发展,司法行政统计工作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和不协调的地方,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是:机构不健全,工作没有纳入正规化轨道,队伍量少质弱,装备不适应需要以及因此造成的统计信息反馈速度慢,准确性差,缺少统计分析等。
  为了尽快实现司法行政统计工作“全面、准确、及时、方便”的目标,充分发挥其信息、咨询及统计监督的作用,为领导机关科学决策和管理服务,现就加强司法行政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统计机构
  健全、有效的统计工作网络是科学采集、迅速反馈统计信息的重要组织保证。统计工作要坚持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司法部办公厅是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司法部有关司(局)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省及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办公室是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工作的综合部门,各业务处(科、股)分别是相关司法行政统计业务的负责部门。司法部办公厅设统计处,具体负责司法行政政工人事和各项业务的综合统计工作,各有关司(局)设专人,负责本业务系统的统计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含劳改、劳教机关)应设立统计机构或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地(市)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含支队级劳改单位和劳教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各政法院校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统计工作。

  二、明确各级统计工作部门的职责任务
  (一)各基层统计单位应将相关的司法行政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准确核实汇总,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统计报表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二)司法部各有关司(局)应将汇总后的报表,按期(月报表为次月12日前,季报表为次季首月20日前,半年报为7月底前,年报为次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厅。其中政治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全国司法行政队伍及机构年报表报主管部门和部办公厅;教育司在每年10月底前将学历教育统计数据汇总后报主管部门和部办公厅。
  (三)为随时掌握各项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发展的主要情况和动态,建立司法行政工作主要业务数据月、季快报制度,以电话或电传方式迅速逐级汇总上报,最后汇总至部办公厅(在报送正式报表时,可有适当调整)。
  以下月快报数据,于次月10日前汇总报主管部长和办公厅:
  1.在押犯数、新收押犯数、脱逃数、发(破)案情况;
  2.在教人员数、新收教养人员数、逃跑数、发(破)案情况;
  3.专职律师数、兼职(特邀)律师数、律师事务所数、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律师事务所数、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数、代理诉讼数、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数;
  4.公证人员数、公证员、公证助理和辅助人员、公证处数、办理各类公证数、办理涉外公证件数。
  以下季快报数据,于次季首月20日前汇总报主管部长和办公厅:
  1.司法行政干警数(劳改、劳教干警分别由劳改局、劳教局负责);
  2.劳改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利润、销售额;
  3.劳教工业企业的总产值、利润、销售额;
  4.调解委员会数、调解人员数、调解纠纷数;
  5.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数、工作人员数、调解民间纠纷数、担任法律顾问数、代理民事诉讼和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数;
  6.各类非学历证书教育数(招生数、在训人数、培训结业人员数)。
  月、季快报制度,从1994年7月起施行,原1993年司办字40号文件规定的司法行政综合统计月报制度及报表同时废止。
  (四)部办公厅每月18日前将上月全国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主要统计数据综合,上报部领导;每年对上一年全国司法行政主要业务情况作出统计分析;对各项年报数据进行汇总,编写全国司法行政统计资料。平时根据各项业务发展情况,对某项业务、某个地区不定期做抽样调查或专项、重点调查,并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五)建立统计数据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市、县)司法局(处)和劳改、劳教单位报送统计数据如有逾期、错报、漏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重报、补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和部内有关司(局)在汇总、报送统计数据时如出现上述问题,由部办公厅报请部长同意,予以通报批评。

  三、严格统计信息对外发布程序
  为保证司法行政统计信息发布的严肃性,防止数出多门,出现错、漏或矛盾,凡涉及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司法行政统计数据,需对外发布或报送的,均应经本机关统计工作主管部门核准口径;司法部部长、部新闻发言人及部内各司(局)对外发布统计信息,由部办公厅统一提供或核准有关数据资料。

  四、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把统计工作放到事关能否科学决策、正确指挥的高度来认识,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关心统计工作的发展,更好的发挥统计部门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建立统计工作领导负责制,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统计工作,在统计信息的采集、报送等环节加强监督与领导,既要防止虚报、浮夸,又要杜绝瞒报、少报。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培训、经费装备、业务开展等方面关心、支持统计工作。统计工作是一个任务艰巨,需要无私奉献的岗位,各级领导应对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更多的关心,为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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