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总政宣传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宣发文(1994)5号],现就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的审批
《紧急通知》规定:“无论何种性质、何种隶属关系、何种名称的单位复制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均需由新闻出版署按照设立音像复录单位的程序审批和归口管理,其中外商投资项目,其合同章程需报外经贸部审批。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一律不得生产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根据上述要求,对新设立的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的条件和审批程序作如下规定:
1、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和主管部门;
(2)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3)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生产场所;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
(5)节目来源有保障;
(6)符合设立复制单位的总体布局。
2、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应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与国外、港澳台地区合资、合作设立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还应同时报外经贸部审批,并报送下列材料:
(1)合资、合作协议书(意向书)。其内容应包括申办目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产品流向、利益分配、合资合作期限等;
(2)合资、合作双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
(3)合资、合作双方的资信情况。
经批准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须持批准文件和《音像复录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二、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审核登记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已经设立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辖区内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的自然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批准单位、人员、资金、设备、场地等);
2、复制加工情况(包括自试生产以来,所加工的品种、数量、节目来源及产品去向等);
3、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的情况,特别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情况。
在清查的基础上,由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填写《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复制单位调查表》和《音像复录单位申请登记表》,并写出自查报告。
各地省级音像归口管理部门请于1994年5月31日以前,将申报材料(包括调查表、登记表、自查报告、有关原始材料及自试生产以来加工生产的所有产品样品各1套)和审查意见上报新闻出版署。外商合资、合作企业的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同时上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从1994年7月起,新闻出版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已设立的激光唱盘、视盘复制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音像复录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条件不具备或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限期改正或予以撤销。从1995年1月1日起,凡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登记的单位,一律不得复制加工激光唱盘、视盘,违者以非法经营查处。
三、依法查处非法出版物
各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会同版权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进入市场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进行一次认真清理,除国家批准的正式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和经批准引进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外,一律视为非法出版物,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收缴,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查处。在查处中应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重点查处从事翻版盗版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对那些大量委录、承录、销售翻版盗版激光唱盘、视盘的单位和个人,要抓住线索、追根寻源。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各地要互通情况,协同动作。影响坏、危害大的案件,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并密切配合查处。
2、坚持查处与教育并举的方针。各地在对音像市场的清理中,一方面要收缴非法激光唱盘、视盘,另一方面要宣传版权知识及有关法规,讲明生产、销售翻版盗版音像制品是无视智力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扰乱和破坏了正常的音像出版和市场秩序,而且有损我国履行国际公约、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在此项工作中,各地要争取新闻媒介的支持,广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出版物的能力。
3、对收缴非法出版物的处理。在此次清理市场行动中,凡查明确属非法出版物的激光唱盘、视盘,原则上就地封存、销毁。所涉经济赔偿,凡系从正式批发渠道进货的,由批发单位负担;从非正式渠道进货的,由销售者自行负担。
清理音像市场的工作,5月底前告一段落,并将清理情况写出专题报告送新闻出版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