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府人一字第0940049670号
第1条 本规程依高雄市政府新闻处组织规程第七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雄市电影图书馆(以下简称本馆)置馆长,承新闻处处长之命,综理馆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馆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有关事项:
一、活动组:展演活动企划、教育推广及义工招募训练等事项。
二、工程组:网络建置及维护、图书影片借阅及维护、VOD系统建置及维护、影片拍摄、推动行动电影院、推动影音及时系统等事项。
三、行政组:机器设备操控、水电维修、厅舍与财产管理、各项庶务工作采购、研考、典藏文物之数据编码、出版、修护等事项。
第4条 本馆置秘书、组长、组员、技士、助理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馆置会计员,由高雄市政府主计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馆置人事管理员,由高雄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馆设馆务会议,由馆长召集并为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馆长。
二、秘书。
三、组长。
四、会计员。
五、人事管理员。
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馆长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8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9条 本馆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馆拟订,报新闻处层报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馆订定,报请新闻处备查并副知高雄市政府。
第10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规程修正条文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