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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3 生效日期: 2003-03-23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3]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西电东送”的重点省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确保“西电东送”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库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工作审批程序不规范、安置手续不完备、把关不严等现象,致使少数移民搬迁后生产门路、生活出路不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水电工程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审批和管理,扎实稳妥地安置好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的审批和管理
  移民工作是政府行为,特别是跨县、跨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库区各级政府和移民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移民的政策意识,对移民加以正确引导,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一)各县必须坚持按规划移民。凡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中不属于跨县外迁安置的,原则上不允许跨县外迁安置。凡未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民擅自联系跨县外迁安置的,不得办理跨县外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对少数移民任务特别繁重、人地矛盾突出、环境容量偏紧的县,确需跨县外迁安置的,必须事先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再由移民户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移民迁移接收手续;如涉及跨地(州、市)外迁安置,需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协商同意。
  (三)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移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好移民的生产门路与生活出路,妥善处理好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各项事宜。

  二、从严控制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
  (一)坚持“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移民安置原则。我省农村移民绝大多数祖祖辈辈以务农为生,缺少非农业生产技能,加之我省城镇化水平低,二、三产业还不发达,农村移民在城镇就业的难度比较大。为稳妥安置移民,确保库区社会稳定,我省水库移民仍须坚持以农为主,实行有土安置,从严控制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确保移民有一份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和帮助移民发展多种经营,稳步提高他们的生产、生活水平。
  (二)从严控制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部门务必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坚持“移民自愿,严格审查,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经落实,安置后不留后患”的原则,逐级审查,严把审批关。除那些符合规定条件,即:(1)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2)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3)生产门路已落实;(4)生活出路已落实的移民之外,一律不得进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自谋职业“生产门路已落实”、“生活出路已落实”的界定标准和量化指标,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县实际慎重研究提出,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定。
  (三)严格审批程序。对具备条件自谋职业的移民,还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1)本人提出申请;(2)逐级审查核实;(3)与县级移民机构签订协议;(4)进行公证。
  各级人民政府和移民工作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审批管理的重要性,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办事。在审批跨县外迁安置移民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工作中,必须坚持政策、标准、办理程序三公开,张榜公示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各种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

  二00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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