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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辅助原住民建购、修缮住宅贷款处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17 生效日期: 2005-10-1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原民经字第0940030834号

一、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辅导原住民建购、修缮住宅,解决现阶段原住民住宅问题,特订定本处理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二、申请建购、修缮住宅对象及承贷机构如下:

(一)建购住宅:

1.年满二十岁,具有行为能力之原住民。

2.须为原住民本人及配偶首次建购并经财税数据查询均未曾有任何房屋座落资料且从未获政府辅助贷款者。

经查如另有房屋座落纪录,该座落符合下列标准,得视为无自用住宅,准予申请本贷款:

(1)房屋课税现值:依持分面积比例计算在新台币十万元以下者。

(2)自有住宅如遭火灾或天然灾害受损而无法居住者。

(二)修缮住宅:

凡具有原住民身分,其自用住宅屋龄超出七年,因老旧或卫生设备欠缺,亟待修缮者;住宅遭受火灾或天然灾害受损者,不受前项屋龄七年以上之限制。

(三)承贷机构:经本会委托并公告之银行、信用合作社、农会及储蓄互助社等。

三、办理期限、手续及应检附资料:

(一)申请日期:

每年度自本会公告开始受理起,至贷款总额度额满截止。

(二)申请地点:

建购、修缮住宅所在地之乡(镇、市、区)公所。

(三)申请应检附证件:

1.建购住宅:

(1)购置住宅者:

申请书一份。

切结书一份。

六个月内之户籍誊本或受理单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建物及土地登记簿誊本。

房屋买卖契约书影本。

(2)自备土地兴建者:

申请书一份。

切结书一份。

六个月内之户籍誊本或受理单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建筑执照影本一份。

土地登记簿誊本一份。

申请人名下另有房屋座落纪录,该座落符合本要点第二点第(一)款之规定,应另加检附房屋税籍证明书或住宅受损证明。

2.修缮住宅者。

申请书一份。

切结书一份。

六个月内之户籍誊本或受理单位出具之原住民身分证明文件。

土地、建物登记簿誊本。

(四)审查作业:

乡(镇、市、区)公所受理之申请案件,应于文件齐全后七日内审查完竣,申请表件函送承贷机构并造册送当地直辖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或县(市)政府及本会备查;承贷机构接到乡(镇、市、区)公所所送贷款申请案件,经财税查询作业符合本要点之有关规定,应即通知申请人检具相关文件前往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内容:

(一)贷款总额度:依当年度公告办理户数及每户优惠贷款额度订定之。

(二)贷款额度:

1.建购住宅:

由承贷机构查估核定之。其中优惠贷款金额部分比照国民住宅贷款优惠金额机动调整。

2.修缮住宅:

每户最高核贷金额新台币八十万元整,实际贷款金额由承贷机构查估核定之。

(三)贷款利率:

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二.○七五%机动调整,其中原住民申贷户负担部分按中华邮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储金机动利率加计年息○.五七五%机动调整,贷款利率与原住民负担利率部分之差额由本会负担经费,按年度计划编列预算办理。

(四)贷款年限:

1.建购住宅:最长三十年。

2.修缮住宅:最长十五年。

(五)还款方式:

1.建购住宅:

(1)由承贷机构依该机构规定与贷款户议定。但付息不还本之宽限期最长为五年。

(2)已办有第一次建购住宅贷款者,原系在承办本项贷款之承贷机构办理贷款者,由原承贷机构办理转帐手续。

(3)已办有第一次建购住宅贷款者,如非在承办本贷款之承贷机构办有贷款,由申贷户指定之承贷机构办理放款手续,并得依个案办理代偿事宜。

2.修缮住宅:自领取贷款之日起按月平均摊还本息(六)承贷机构承作超过本贷款最高优惠贷款金额之超额贷款部分,其贷款利率得配合该承贷机构首次购屋优惠利率贷放,其调查、估价、贷款额度、年限、利率及还款方式,悉依承贷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办理。

(七)自备土地兴建者,其贷款可分二期拨付,第一期依兴建进度于住宅完成结构体且土地办妥第一次设定登记时拨付百分之五十,第二期申请人应于住宅完工后三个月内办妥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建物追加办妥第一顺位抵押权登记后,拨付百分之五十。

五、承贷机构核定贷款拨款后,将核拨贷款名册列表通知本会及直辖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或各县(市)政府,该承贷机构之总行并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将当月所属各分行办理本贷款之补贴利息计算表及汇整表连

同领款收据,函送本会申拨政府补贴利息。

六、本会对承贷机构总行申拨补贴利息案件,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利息径拨承贷机构总行收取。

七、承贷机构依本要点有关规定及因征信、授信规定等因素驳回申请人之申请时,应书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副知当地直辖市原住民事务委员会或县(市)政府、原受理单位及本会。

八、建购、修缮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购住宅基地,须备可供建筑住宅之基地,房屋主要登记用途为「住宅」、「农舍」、或含「住」字样,并以自住者为限,如登记为

店铺、工厂、办公室、仓库或其它用途者不予贷款。

(二)住宅构造必需为加强砖造以上(含加强砖造)。

(三)申贷户得以夫妻任何一方名义建购住宅,惟需以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始得办理贷款。

(四)申请标的建购自用住宅所有权取得登记原因应为「买卖」、或「第一次保存登记」。

(五)自备土地兴建住宅,土地如非自有,应加送注明同意设定第一顺位抵押权,且将来移转时得继续使用之同意书。

(六)建购之住宅坐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贷款:

1.禁建或泄洪地区。

2.公共设施规划预定地。

3.预定征收保留地。

4.限制建筑地区。

5.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划定地区范围禁止建筑或尚未公布细部计划地区。

6.建地为公营事业机构或祭祀公业财团法人管有土地,无法办理产权分割、移转及设定扺押权,或有其它情形不宜作为担保品。

九、原住民依法取得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所有权状者,依原住民保留地开发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可向行库申办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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