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文[2006]196号
罗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源县2006年度第一批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罗政综[2006]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罗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国有未利用地66.666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使用国有未利用地66.6667公顷,按呈报的规划用途供给,用于工业项目建设,不得改作它用。
三、同意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罗源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划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划拨单位的生产安置工作。划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划拨土地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罗源县人民政府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建设项目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罗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自征地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划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