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际综字[2003]57号
院属各单位、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规范“双跨”出访团组的管理工作,我们制订了《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访团 组的 规定》。“规定”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将意 见及时 反馈到我局。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局
二○○三年三月十一日
关于严格控制“双跨”出访团组的规定
第一条 宗旨
为了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国团组,规范有关项目的立项、报批和审批工作的管 理,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外交部、监察部关于对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加强管理、监督和检查坚决 制止 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外外管函[2000]426号)”和“财政部《关于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 法》的通 知(财预[2002]314号)”的精神,并结合我院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院属各单位或院机关各部门组织的、有院外系统人员参加的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的团 组, 称为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以下简称双跨团组。
第三条 立项条件
根据外交部有关规定,原则上不准组织双跨出访团组。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联合组团时 ,组 团单位必须先立项、后正式报批。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团单位必须是组织或承担有国家、地方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 而且拟 组织的联合出访任务与双方或多方共同承担的重大项目密切相关。
2.具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邀请每位院外人员参加团组的理由,并有针对性的访问单位 和预期 结果。原则上双跨团组中院内人员应多于院外人员。
3.组团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收费情况符合“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 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要求。
第四条 立项申请
申请双跨团组立项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请示文件。文件中需详细说明组织双跨团组的理由,并明确表述出访人员在境 外发生 意外或突发疾病时的处理和解决办法;
2.参加组团人员的名单;
3.团组在境外活动日程安排;
4.出访费用来源、预算和组团收费通知书。
第五条 正式报批
收到国际合作局同意立项的批复后,组团单位可与院外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商妥后再 正式报 批。
未经立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正式邀请院外人员随我院组团一同出访,不得承 诺通过 我院为院外系统的人员办理出访手续。
正式报批需补交以下材料:
1.国际/港澳台学术交流项目申请表(通过国际合作局网页进行网上数据录入后可自 动打印 出来);
2.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邀请函;
3.所有参加组团人员(包括院内和院外)所在单位同意其随团出访的公函;
4.院外系统人员的外事主管部门(具有出国任务审批权的部门和机构)的名称、通讯 地址和 联络方式。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国际合作局向涉及到的所有院外系统的外事主管部门发送书面征询意见函。
2.收到院外系统的外事主管部门的复函后,国际合作局签发出访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 书。 3.任务批件原件一律主送组团单位。组团单位负责向其他单位转发任务批件的原件或 复印 件。
4.任务通知书一式二份,主送院外系统人员的外事主管部门,抄送出访人员的工作单 位。
第七条 借用名义
1.严格限制院外系统人员借用我院单位的名义出访;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院隐瞒 出访人 员的真实身份。
2.确因任务特殊,团组中个别人员需要以我院名义一同出访时,组团单位必须详细说 明理由, 并提供借用我院名义人员的简历或背景材料。
3.凡涉及借用我院名义出访的团组,国际合作局将会同有关业务局严格核查,并报院 领导审 批;
第八条 总结报告
1.双跨团组的组织单位必须在访问活动结束一个月内,向国际合作局提交出访总结报 告。
2.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书面出访总结报告的单位将不能继续组织类似出访团组。
第九条 其他
1.组织赴台双跨团组需同时符合《中国科学院对台科技交流与合作管理办法》。
2.组织有院机关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需同时符合有关中国科学院院机关人员出访管 理的 要求。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时,按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