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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人办理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28 生效日期: 2004-05-3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3002196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21969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点条文;并自五月三十一日起实施

贰、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作业一、依法免征证券交易税且未受转让限制之有价证券前揭有价证券系指政府发行之债券、公开发行且非于证券集中交易市场买卖之公司债、金融债券、属债权型之受益证券及资产基础证券、外国发行人在国内发行之债券、不动产投资信托之受益证券、转(交)换公司债、附认股权公司债,其作业程序如下:

(一)由卖方客户填具「债券议价买卖转帐申请书」,并加盖原留存印鉴,向往来参加人申请。

(二)参加人接获客户申请,应于当日操作「债券议价买卖转帐资料通知」交易(交易代号A72),输入汇出帐号、汇入帐号、证券代号、成交数额等资料通知本公司

(三)本公司审核卖方余额无误后,将有价证券由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二、其它有价证券除贰、一外之有价证券,其转帐作业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客户须持下列文件,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办理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作业:

1.买方客户须填具「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书」,加盖原留存印鉴,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2.卖方客户须填具「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书」加盖原留存印鉴,并检附证券存折及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其转让之有价证券属私募者,卖方并须检附买方符合证券交易法规定转让对象之证明文件。

(二)参加人于接获客户申请当日,透过联机计算机操作「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75)将转帐资料通知本公司,并于交易完成后将申请书乙联交还客户。

(三)卖方参加人于每日营业终了时,操作「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帐申请资料查询」交易(交易代号676),打印「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帐申请资料查询单」(申请资料汇计表)并签盖参加人原留印鉴,于买卖资料比对完成后次一营业日前,并同「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书」乙联、证券交易税完税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送交本公司

(四)本公司汇整卖方参加人交付前项相关文件,并同「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帐申请资料明细表」,于卖方参加人交付文件后次一营业日前,转送发行公司审核。

(五)发行公司审核完毕后,于本公司交付文件后三营业日内,填具「私人间直接让受、继承及赠与转帐审核通知书」,或透过联机计算机操作「审核通知」交易(交易代号675)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接获发行公司通知当日,依下列程序办理:

1.发行公司通知审核无误者,将有价证券由卖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拨入买方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并通知参加人办理客户帐簿之登载。

2.发行公司通知审核不符者,即取消该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申请。

另发行公司发现申请文件不符,须由客户补正时,应径洽客户处理。

(六)买卖双方客户欲撤销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申请,应于比对完成前,分别填具「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书」,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由往来参加人透过联机计算机操作「私人间直接让受转帐/撤销申请」交易(交易代号375),通知本公司撤销该项转帐申请;另买卖双方客户于比对完成后,欲办理撤销时,应径洽发行公司通知本公司取消该笔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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