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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7-26 生效日期: 1994-07-26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章第  条《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规定,现将民政部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式样发给你们,希望各地严格按照《证书》式样的规格、内容和封面颜色进行印制。
  印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一定要与第二次五保普查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为此,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制定好普查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操作性较强的五保普查实施方案。

  二、加强组织领导。五保普查是关系到所有鳏寡孤独残疾人(未成年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民政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广大干部群众认真学习《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五保普查实施方案,使他们了解五保供养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准确掌握五保对象的条件、供养标准和开展普查的方式、方法、程序,做到心中有数。

  三、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在五保普查工作中,确定五保对象一定要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并报县民政局备案,不得遗漏。
  对于原已实行五保供养的对象,在这次普查中也要重新办理手续,一般不宜停止供养。普查工作要与检查五保供养的落实情况结合起来,不得走过场,不能流于形式。

  四、五保普查和发证工作于1995年6月底以前结束,各地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将五保普查情况报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另外,民政部准备在下半年召开五保、城乡救济工作座谈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关于做好召开五保、城乡社会救济工作座谈会准备工作的通知》(民救字(1994)第5号)精神,务必按时将有关材料报送我部救灾救济司。

  附:关于《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由民政部制定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1.封面:人造革制作,底色为棕色,字烫金;
  2.规格:宽9厘米,高13厘米;
  3.证书首页和底页为硬板纸,插在封面内,使用规则印在底页;
  4.证书以乡(镇)为单位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二、内容填写:
  1.现居住地:填写所在县(市、区)、乡(镇)、村、组;
  2.供养形式:指敬老院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填清是集体供养、亲属供养、代耕代养或其他供养;
  3.证书编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编写;
  4.合计栏:将粮食、食油、燃料和衣被折合成金额后与其他资金统一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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