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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24 生效日期: 1996-01-24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科[1996]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双重领导科研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环科[1995]116号),适应经济和环境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根据全国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我国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的要求,国家环境保护局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局属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逐步建成结构优化、布局合理的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实验基地。为使该项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展开,拟先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建立局重点实验室,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全面展开。局各直属科研院(所)在接到此通知后,即可按《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见附件)向我局提出申请。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
  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是面向国内外、在学术及行政等方面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建立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的是在环境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领域内,创造较好的科研和实验条件,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人才流动与学科交叉渗透,出成果、出人才,使其逐步发展成为我国高水平的环境科技实验研究基地。
  一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1.项目范围
  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主要设在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其他部门共同管辖的双重领导科研院(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属科研院(所)。这些科研院(所)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
  2.项目条件
  申请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属环境科学学科发展前沿或优先发展领域,有创新思想和特色,有坚实的学科基础,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目标,并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和经验;
  (2)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层次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与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级研究人才的能力,有正派的学风和民主、团结、合作的精神,有较高组织管理水平和团结一致的领导班子;
  (3)具备良好的研究实验条件,包括完善的实验设施和仪器装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学术活动环境及良好的后勤服务;
  (4)具备进行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依托单位有办好重点实验室的积极性,能够保障实验室开展工作的事业费和日常运行费。
  3.申报程序
  国家环境保护局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编制并下达重点实验室组建项目计划。
  凡符合重点实验室项目范围并具备第2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实验室,均可由有关依托单位组织填报《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由依托单位严格审查。国家环境保护局直属科研院所可直接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双重领导科研院所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所属科研院所应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审查后,择优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
  4.审批程序
  (1)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初步审议和筛选,提出审查意见和初步立项名单。
  (2)根据初步立项名单,组织申报单位编写《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3)将论证通过的项目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批准后,以局文下发,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组织实施。

  二、项目实施
  1.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
  2.国家环境保护局对重点实验室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事业费和日常运行费,并调剂解决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
  3.在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实验室建设内容与原计划任务书有重大偏差,应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组织专家论证,并据专家论证意见提出调整或撤消原项目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批。
  4.重点实验室建成后,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验收。

  三、管理体制
  1.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实行政策性指导,依托单位对实验室进行直接管理。
  2.运行机制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
  3.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要成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财务支出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一人,由依托单位提名推荐,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批准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依托单位对任职期间需外出超过半年以上的实验室主任,应及时调整。实验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并报请依托单位聘任两位副主任,分别在科研、学术、外事、行政管理等方面协助其工作。
  4.建立学术委员会
  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与评审机构,主要职能是把握研究方向,审批研究课题,评价研究成果,讨论和审议实验室的经费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
  学术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由依托单位推荐,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批准后,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选举产生,报国家环境保护局聘任。学术委员会人数为7—9人,其中本实验室和所在依托单位的委员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每届学术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
  5.人员编制
  依托单位应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重点实验室的固定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并保证有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固定人员实行任期聘任制,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固定研究人员编制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半数,大部分应是流动的客座研究人员。固定人员中,包括1名专职的学术秘书和1名行政秘书。
  6.经费
  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费用(包括基本运行费)由依托单位科研事业费支出。重点实验室在向社会开放的环境中应该凭借自己的工作质量和研究水平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经费资助。
  重点实验室的经费在依托单位财务单立帐目,独立核算,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局在重点实验室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定期检查评议,实行择优支持。
  7.仪器设备
  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制度。研究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课题组名义占有仪器设备。
  8.对外开放
  重点实验室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内外开放,吸引优秀人才作为客座研究员到实验室进行各种方式的合作研究。
  客座人员课题结束时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向学术委员会报告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归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重点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
  9.定期检查评估
  重点实验室验收后,国家环境保护局每隔3年在研究工作、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对其进行检查评估,实行择优支持。对一次检查不合格的实验室在第2年进行第2次评估,连续2次评估不合格的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局取消其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的资格。
  10.国际合作
  鼓励重点实验室对国外开放,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国际合作。可以聘请国外知名学者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顾问或从事合作研究,也可以同国外有关单位联合办实验室,联合培养人才等。具体实施计划由依托单位按外事规定审批。国家环境保护局对一些高水平的重要交流与合作项目择优加以支持。
  11.管理统计信息
  重点实验室应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全面推行计算机管理和统计年报。重点实验室应将年度工作总结,统计表和软盘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环境保护局,作为年度检查和定量评估等的依据之一。

附件一: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项目申请书编写大纲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工作基础及国内外水平、发展概况(包括国内同行情况)
  三、主要研究工作规划、设想及预计达到的目标、水平
  四、已具备的实验设备条件和需要配置的设备
  五、科技人员状况及培养研究生能力
  六、实验室建设规划及装备能力
  七、联合、开放设想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提名及基本情况
  九、承担单位对配套条件支持及经费预算的意见
  十、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二: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项目计划任务书编写提纲
  一、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实验室研究方向
  三、主要研究内容、学术思想及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实验能力
  四、科技人员配备及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预测
  五、实验室建设
  1. 已具备的实验设备条件
  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建设规划及装备能力
  六、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方式及经费额度
  七、联合、开放设想,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及资历
  八、实验室项目负责人提名及基本情况
  九、专家论证意见
  十、承担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附件三: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项目验收大纲
  一、验收对象
  列入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按计划建设起止年限列为计划验收的项目。
  二、验收依据
  1.《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则》中制定的方针和原则;
  2.经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3.建设过程中,各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有关文件及拨款文件。
  三、验收内容
  1.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是否清楚,近期和中期的研究目标是否明确;
  2.经过装备的实验室具备何种实验条件及水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承担的主要科研任务及科研成果,有无创新及突破性成就;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构成、科技人员配备及学科配套情况是否得当;
  4.人才(包括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及水平;
  5.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是否适当,独立核算的财务帐目支出是否清楚;开放研究费用落实情况。
  6.实验室开放评价。实验室开放的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开放的课题指南是否已提出,已开放的课题内容及承担情况;
  7.管理水平及学风评价;
  8.配套及支撑条件落实情况;
  9.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四、验收方式
  1.被验收的实验室应根据第三项所列验收内容,提供建设总结报告、经费决算报告,实验室开放、运行的各种规章制度。
  2.国家环境保护局组织精干的验收检查小组(一般不超过5人),根据验收内容和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设备、人员到位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3.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验收专家名单(一般不超过9人),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在验收专家组中不超过3人,组成验收专家委员会。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和检查小组的意见,进行各种形式的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学术发展和研究能力以及开放运行准备工作进行评价,采取书面和集中开会等方式,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评议并提出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4.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审核全部验收文件,在落实解决验收工作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批准聘任实验室主任,批准聘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实验室全面开放。
  五、验收文件
  1. 被验收实验室的总结报告;
  2. 验收检查小组意见;
  3. 验收专家委员会评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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