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核安发[2003]28号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国有关核电厂的安全规定及其导则,国家核安全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申请书》及其附件,并对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整个建造过程、装料前预运行试验过程进行了核安全监督。核安全审评和监督的结果表明,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已具备首次装料的基本条件,国家核安全局决定批准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并向你公司颁发《秦山第三核电厂二号机组首次装料批准书》。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装料批准书》规定的条件,做好二号机组装料和装料后的调试工作,加强质量保证管理,确保装料和试运行阶段的核安全。
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