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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一九九四年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 1994-08-1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经民政部与财政部协商同意,决定在“八五”期间每年为全国多灾贫困县配备150辆救灾专用车。前三年所配备的救灾专用车,已经在各地充分发挥了作用。今年仍继续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的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分配总数为155辆。分配对象仍然是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重点扶持的多灾贫困县民政局。分配原则仍按一九九一年民政部与全国控办联合下发的民综函(1991)196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即:购置经费,除民政部每辆车补贴一万元外,其余部分自行解决。
  二、救灾专用车的分配和购置办法:今年全国多灾贫困县救灾专用车的分配计划,由民政部同财政部控办商定后,下达给各省、自治区民政厅;
  各地凭本通知和民政部《汽车指标分配通知单》,到当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然后派专人,持有关购车手续,到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办理提车手续。
  三、今年分配的救灾专用车的型号及数量;
  1.北京汽车摩托车联合制造公司生产的BJ2023S(含BJ2020S)40辆;
  2.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2021(切诺基)9辆;
  4.福建八闽汽车总厂生产的八闽牌轻型铁壳吉普27辆;
  5.成都大地汽车制造厂生产的大地牌轻型铁壳吉普车18辆;
  6.江西富奇汽车厂生产的富奇牌吉普6辆;
  7.成都山鹿汽车厂生产的山鹿牌轻型越野吉普12辆;
  8.湖南省郴州南燕汽车厂生产的南燕牌吉普6辆;
  9.江苏省江都汽车总厂生产的女神牌旅行车3辆。
  四、各省、自治区民政厅要加强对救灾专用车的管理,做到专车专用,不准随意将救灾专用车改作其它用车。
  五、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有关部门联系、密切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民政厅在年终时,要将当年计划执行情况上报民政部计划财务司。在申请下一年度计划时,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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