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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规定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9 生效日期: 1994-08-1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改局:
  根据国办发(199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和即将出台的《监狱法》规定,部机关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更名为监狱管理局。为了统一规范,上下一致,有利于工作,便于管理,决定对全国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进行统一命名,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劳动改造工作管理局,统一更名为监狱管理局。

  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的派出机构,即辽宁省凌源分局、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分局、湖北省沙洋农管局、安徽省白湖管理局,统一改称为“××省(区)××监狱管理分局”。直接管理劳改支队的总队,如河北省第一劳改总队、北京市清河农场,可改称为“××监狱管理分局”。改称为监狱管理分局的,原有级别不变。

  三、直接管理本地区监狱的地、市司法局(处)的监狱管理机构,统一改称为监狱处或监狱管理科。如××司法局监狱管理处、××地区司法局监狱管理科。

  四、取消劳动改造管教支队名称,统一改称为监狱。为便于辨别和联系,一般不再以序号命名监狱名称。监狱名称原则上以其所在地地名命名。在同一个城市有两所以上监狱的,可分别以区、县、镇等不同名称命名,或以其它方式命名,加以区别。监狱名称不要与企业名称相重。

  五、集中关押女犯的监狱,统一称为××省(市、区)女子监狱。少年犯管教所仍保留原来名称。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以上要求,拟定每个监狱的名称,报本省(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在今年国庆节前将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统一起来。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更改后,填写“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名称更改备案报表”(附后),报司法部政治部、办公厅、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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