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对“拒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