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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9-09-23 生效日期: 1999-09-23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告6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决定
            (1999年9月23日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四十六条第(八)项对“拒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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