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4]北市教秘字第09437985700号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本市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因教育局(以下简称本局)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之申诉案件,依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评议准则第四条规定,设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并订定本要点。
二、本会置委员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本府遴聘本市公私立高级中等以下各级学校教师、教育学者、台北市教师会代表、本局代表及社会公正人士担任,其中未兼行政职务之教师不得少于委员总额三分之二;任一性别委员应占委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
本会委员任期二年。委员因故出缺时,继任委员之任期至原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本会主席由委员互选之,并主持会议,任期一年,连选得连任。
四、本会开会时,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经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开议;评议之决定应经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它事项之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委员对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者,应行回避,不得参与评议。
五、本会所为之评议决定,不影响当事人提起司法争讼之权利。
六、本会委员为无给职,开会期间得依规定支领兼职费或出席费。
七、本会所需经费由本局编列年度预算支应。
八、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干事一人,由本局局长就本局现有人员聘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