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3 生效日期: 1996-02-13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6]70号
辽宁河北黑龙江江苏山东甘肃四川广东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北京天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化集团总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报告。根据我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062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中化集团总公司具有综合协调管理所属企业职能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该集团总公司在1995年度向所属企业(名单附后)收取管理费7700万元并据以税前扣除。
附:中化集团所属企业管理费摊销指标(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