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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和残疾学生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21 生效日期: 1991-05-21
发布部门: 教育部、民政部、劳动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自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04号)和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87)教职字008号)以来,各级招生、毕业生分配部门为残疾青年的升学、就业问题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分别录取了5000名和2000名残疾学生,大多数残疾毕业学生工作得到安排,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的关怀。但是,也有一些单位和部门拒绝接收残疾毕业学生,使一些残疾毕业生仍滞留在学校内,因此,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录取残疾考生时有所顾虑,使这项工作受到一定的影响。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并于1991年5月15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根据国家教委等四部委《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04号)和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87)教职字008号)的精神,按照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13号)和《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85)教职字006号)中所规定的体检标准,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考生和残疾毕业学生的分配、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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