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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淄博、温州、张家港三市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2-16 生效日期: 1996-02-16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环法[1996]166号
淄博市、温州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在贯彻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实行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过程中,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需要对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进行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和管理体系。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通过试点取得经验,经研究决定,分别在淄博、温州和张家港三市开展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策改革及法规研究的试点工作,以便认真总结点上经验,研究对策,为制定环境政策和法规奠定基础。
  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策改革及法规研究试点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途径和保障机制;研究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进程的机制;研究建立实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环境保护政策和管理制度;研究并试行新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措施,为其法律化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完善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执法程序的有效途径。
  新形势下环境保护政策改革及法规研究试点是一项开拓性较强、难度较大的工作。请三市政府从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机构和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针对本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大胆改革,努力创新,认真实践,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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