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1]14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
根据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决定,对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进行一次清理总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起,新发放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要逐笔报总行审批,同时分行要建立抵押外汇登记簿,逐笔记载抵押外汇的币种、金额、抵押期限等;总行历年下批给分行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指标,不再周转使用,对已经到期的抵押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此次清理分析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到一九九○年末,总行累计下批给分行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指标、分行实际发放此项贷款的余额、抵押外汇金额(分币种)、抵押的一般平均期限。
(二)办理抵押贷款的单位主要有哪些?外商投资企业国内企业、其他类型企业各占多大比重?
(三)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四)一九九一年一至四月份,分行新办理的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总额、抵押外汇总额(分币种)、办理抵押的日期、单位、抵押外汇来源、抵押期限等。
(五)分行对办理此项贷款的意见、建议。?
以上内容,请各分行于六月二十日前书面报总行计划资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