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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区党委五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区乡镇企业的发展步伐,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1、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贯彻'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大力扶持,多轮驱动'的原则,实现区内与区外结合,农村与城镇结合,抓大与促小结合,发展与提高结合,立足特色、优势资源,突出特色产业、拳头产品,依托主要城镇,依靠科技进步,以市场供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发展。
2、目标和任务。乡镇企业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发展乡镇企业,是实现农牧区小康,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农牧区经济,增加农牧民收人的突破口,促进农牧区经济结构调整。在我区发展乡镇企业主要以各地(市)、县所在地城市和基础条件较好的乡镇为重点,大力发展建筑建材业、农畜产品加工业、矿产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下资源和药材资源采集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资源开发型、劳动密集型、城乡互补型产业。加大小区和小城镇建设力度,积极稳妥地调整优化乡镇企业产业、产品和组织结构,完成一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发展一批拳头产品,培育一批骨干企业,建设一批各具特色的乡镇企业示范县、乡和小区。'十五'期间乡镇企业对农牧区经济增加值的贡献份额达到15%以上,2010年达到30%以上,成为农牧民增收的主要渠通和农牧区经济的重要支柱。
二、乡镇企业的界定
3、本决定所称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投资能起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采取独资、合资、联营等形式举办并承担支农建农义务的各类企业。
符合上述标准的企业,经当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到当地工商部门注册后,颁发乡镇企业证书,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
对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民投资达不到控股或实际支配作用的企业,要在2年内逐步规范,便其达到乡镇企业标准,规范期内享受乡镇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规范期满仍未达到认定标准的,不得享受乡镇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开办的企业,经所在地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按上述标准认定后,按乡镇企业对待。
三、加强乡镇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以开放的观念、开明的姿态,欢迎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到我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通过控股、参股或联营等形式兴办乡镇企业。充分发挥援藏优势,与对口支援省、市建立广泛的长期互惠互利的密切合作关系,把我区的资源、政策和市场优势与内地的技术、资金、管理和产品开发优势有机结合起来,围绕特色拳头产品的开发,注重培育出口创汇产品基地和外向型乡镇企业。
5、将乡镇企业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长远与近期的利益关系,依靠行业主力,依托社会力量,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加强协调,实现乡镇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6、税收政策。在我区兴办的乡镇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部分)按税收的归属去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按企业所缴纳税款,专项安排财政支出性扶持补贴,具体扶持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商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乡镇企业在农牧区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税收享受我区现行税制中对农牧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年数税款达到一定数额的,享受《关于扶持企业发展,培植骨干财源的若干暂行规定》(藏政办发[1997年]24号)各项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予以扶持。
7、工商管理费。乡镇企业年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1%的标准征收;经营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部分不再计收工商管理费。
8、信贷政策。金融部门按照有关金融政策,对乡镇企业在信贷、结算、利率、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便利,为乡镇企业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9、土地政策。乡镇企业所需土地在符合国家有关法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投资兴办乡镇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的,免征地方所得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项目需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依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由政府征用后以优惠条件安排使用。利用'四荒'地兴办乡镇企业,按有关规定减免土地补偿费。
10、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到县级县以下乡镇企业挂职和工作;乡镇干部和县级以下(包括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干部可以在试点企业、骨干企业挂职,其待遇按《关于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企业挂职工作的通知》(藏组字[1999]12号)执行。积极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乡镇企业就业,取消见习期,待遇从优,工资福利由企业确定。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由自治区人事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商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评聘办法。
11、坚持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并保护技术、资本、信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12、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乡镇企业,享受我区关于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有条件的乡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组织企业股票上市。
四、努力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投入
13、自治区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500万元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金。贴息金管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乡镇企业管理局、农行西藏分行联合下发的《西藏自治区乡镇企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藏财农字[1999]11号)执行。各地(市)也要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乡镇企业贷款贴息金。
14、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自治区财政3年内建立起总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也要建立起相应的乡镇企业发展基金。
各地(市)、县投人乡镇企业的财政性资金(1999年6月30日以前投入的财政周转金除外),可以作为资本金入股并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享有股东权益。
15、加大对乡镇企业的银行信用投入。各金融部门要根据乡镇企业的发展情况,每年安排适度的信用规模,并按照国家及自治区产业政策导向,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有效益、有偿付能力、符合银行信用条件的乡镇企业信用需求,优先安排信用贷款。
五、依靠科技,走科技兴企的路子
16、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发展,走依靠科学技术、增加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之路。积极引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加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力度,不断提高企业装备水平和产品科技含量。把骨干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区、地两级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给予扶持。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科研部门、大中专院校要把乡镇企业作为对农牧区开展科技推广的重点对象,积极探索产学研相结合的路子,加快现有产品的升级换代,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淘汰设备。
17、实施人才战略,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充分发挥现有能工巧匠、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作用,采取引育结合的办法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引导支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到乡镇企业发挥才干。乡镇企业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力度,健全吸引人才和人才脱颖而出的激励机制。制定乡镇企业人才培养规划,多渠道筹措和落实办学、培训经费,按照乡镇企业人才需求招收定向生、代培生或举办培训班,有计划地开展职工岗位培训,尤其是加快培养乡镇企业家队伍和技术创新及营销队伍。
六、加大执法力度,减轻乡镇企业负担
18、加强乡镇企业法制建设,加大《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促进、引导、保护和规范乡镇企业的发展,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纠正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现象。乡镇企业要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履行各项义务,把乡镇企业的发展纳人法制化轨道。
19、乡镇企业对所在乡村要承担必要的支农建农义务,统一按企业税后利润不低于5%的比例向所在乡(镇)政府交纳支农建农金,其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农牧业科技进步和社会公益事业。除国家和自治区明文规定应收取的税费外,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增加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
七、加强领导,强化服务,严格奖惩。
20、加快发展乡镇企业,是我区跨世纪农牧区工作的一项基本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各级党委的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积极推行发展乡镇企业目标责任制,把乡镇企业发展实绩作为县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全面推行发展乡镇企业定点帮扶责任制,自治区、地(市)、县党政部门要定点帮扶发展一批乡镇企业,力争3年初见成效。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作为政府的综合职能部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改善服务,强化对乡镇企业的政策引导、宏观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切实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21、强化服务。各级政府及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要求,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定规划、研究政策、提供服务为主的间接调控上来,不断强化协调、服务功能。在全会形成一个关心、支持、参与乡镇企业发展和为乡镇企业发展献计献策的良好氛围。
22、建立各级乡镇企业协会,增强乡镇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能力。积极培育信息咨询、技术引进、项目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连接市场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23、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凡经自治区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有显著效益的乡镇企业,每年可从企业留利中提取5一10%,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乡镇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对全区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和为发展乡镇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自治区将通过考核给予奖励和表彰。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区人事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4、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大力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不得设置障碍,推诿扯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