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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准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0 生效日期: 1994-09-2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4]536号
北京上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西山东陕西江苏安徽浙江湖北江西四川贵州云南湖南福建广东省、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新疆广西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美国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抄函一份。内称:该公司上海、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无财会人员,无法进行会计业务核算。同时,为扩展业务,将在全国70个城市销售本公司产品,涉及的纳税地点多。考虑以上情况,为便利企业经营,减少购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复杂手续,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二十一 条及其实施细则第  条的规定,经研究,特暂准该公司在其总机构所在地北京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将货物移送给在上海、广州等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视同销售,并按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销售产品所需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购用;爱芬食品(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以外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而从事临时性货物销售,应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销售地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回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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