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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160”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 2000-06-15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056号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160”电话信息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藏邮电[2000]92号)悉。为了满足用户对电话信息业务的需求,你局开设了“160”人工语言信息服务平台,经研究,在本着用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适当收取“160”服务费,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
  二、实施收费时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此复从二000年六月十五日起执行。
附: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
  附:
  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
  单位:元/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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