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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6-16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发布文号: 厦公[2006]53号

各分局,相关支队、局属相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厦门市公安局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和负有消防监督职责的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基层基础工作和治安防范内容,实行所长负责制和岗位民警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由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实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应当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监督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
  (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三)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四)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六)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
  (一)掌握管辖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健全消防制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三)对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管辖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辖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进行)查处违法行为;
  (四)在重大节日等火灾多发时期,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
  (五)督促辖区内符合《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查处;
  (七)参与处置初起火灾,协助火灾事故调查,并按上级公安机关授权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组织指导所管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九)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所务会建立消防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消防监督工作例会。例会的内容包括总结、布置消防监督工作,传达和研究落实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业务工作报告制度,按下列要求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每月30日前上报当月25日之前办结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以及核发的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并附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等材料;
  (二)遇有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疑难问题;
  (三)辖区内发生火灾事故;
  (四)其他需要统计上报的工作情况。
  各类上报的业务工作报表、材料内容必须真实,经所领导审核后上报。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上报的文书档案,应当进行登记,并认真审查,及时予以指导。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应根据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及时调整和确定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列管的单位,纳入民警重点监督管理视线,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或根据辖区消防工作需要,制定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可以事先公告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
  (二)根据消防监督抽查方案,分行业或者地区随机确定每位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检查的单位名单;
  (三)对确定的单位集中时间、集中警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火灾隐患,应当依法查处;
  (五)监督抽查结束后,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六)各公安派出所检查的单位名单、检查情况应当按要求或在检查结束后20天内上报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的监督抽查工作量,不得低于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三条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消防法法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由经办民警填写《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审批表》,按下列规定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可采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审批。
  (一)对个人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后直接实施;
  (二)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处罚的,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将有关卷宗报送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三)对个人处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报主管公安机关领导审批,以主管公安机关名义作出。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章 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使用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三)《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四)《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复查意见书》;
  (六)《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七)《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申报恢复使用、生产、营业用);
  (八)《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审批表。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火灾调查处理表》等对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先行盖章后,派出所指定专人签字领用保管,并实行编号管理。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法律文书制作应当符合规定,填写规范,表述准确,不得涂改,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由民警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填写,如实记录现场消防监督检查情况,经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签章后,归档备查。
  (二)《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由民警在受理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时填写,如实记载举报、投诉内容和核查处理、告知情况,归档备查。
  (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由经办民警填写,并经所长审核签章后送达。
  (四)《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审批按照本规定第 十四条执行。
  任何人员不得藏匿、损毁或者违反规定销毁消防监督法律文书。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第十八条 利用《消防监督业务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审批的,系统生成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可采用电子印章。

 

第五章 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
  (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条 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每人每月对居民、个体工商户、私房出租户和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得少于1次。
  消防宣传教育可以结合辖区实际,采取标语、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

 

第六章 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区公安分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负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由主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培训。
  新上岗的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民警必须接受专门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消防监督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新上岗民警,由区公安分局以文件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消防监督业务培训的内容为业务理论和监督执法技能两项。业务理论主要包括消防法法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基础知识、火灾调查基础知识等;监督执法技能主要包括开展消防监督、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行政执法、火灾事故调查等技能。
  区公安分局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新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新法规、新文件组织宣贯,更新消防监督执法技能。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十三条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集中授课和组织民警“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对民警实施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应根据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第二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案件的质量评议,统一纳入公安消防机构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章业务台帐、档案建设

    第二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下列消防监督工作台帐:
  (一)辖区《消防安全列管单位一览表》及其基本情况表;
  (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复查意见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存根;
  (三)《消防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查处情况记录》;
  (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五)《消防行政处罚月报表》和《消防监督检查月报表》。


    第二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等消防专业档案。


    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档案设立法律文书卷、监督抽查卷,并按顺序存放以下资料:
  (一)法律文书卷内主要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3.复查意见书
  4.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二)监督抽查卷内存放:
  1.卷内材料目录
  2.监督抽查情况统计表
  3.消防监督抽查通告、公告等
  4.消防监督抽查通报
  5.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消防行政处罚卷按顺序主要存放以下资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3.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4.受案登记表
  5.行政处罚审批表
  6.传唤证
  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8.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9.举行听证通知书
  10.听证报告
  11.听证笔录
  12.抽样取证通知书
  13.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14.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15.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6.复查意见书及送达回证
  17.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8.询问笔录
  19.罚没收收据
  20.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调查卷按顺序主要存放以下资料:
  1.卷内材料目录
  2.火灾调查处理表
  3.询问笔录
  4.传唤证
  5.火灾事故现场照片
  6.其他事故调查材料


    第三十一条 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由案件承办人员负责。承办人员应当于结案3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按照卷宗的要求进行归档,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卷。同一消防违法行为,对单位及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罚的,可以合并整理为一个案卷。
  消防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档案必须分类归档,档案封面制作必须统一、规范。


    第三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消防专业档案应确定专人集中统一管理,按年度建档,实行定期和离任移交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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