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民社函(1991)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各地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逐步展开。但是民政、公安部门之间互相通报情况、配合工作不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改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合法社会团体的正当权益和限制非法结社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公安部门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合作,密切配合,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工作。
二、按照《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公安部门在监督、处罚等方面予以必要的配合。
三、公安部门应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非法社会团体可能向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情况;民政部门可定期地或不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社会团体申请登记的情况。必要时,公安部门可通过民政部门查阅社会团体的有关档案材料。
四、民政和公安部门在各自的工作中,发现未经核准登记檀自以社会团体名义活动和合法社会团体违反《条例》规定的问题,应及时互相通报。
五、秘密结社的由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必要时,各级民政部门应予配合。
六、各级民政、公安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联系制度。公安部门可视 工作需要,指派专人与民政部门的社会团体管理机构进行联系。
七、各地民政、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相应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的措施。
199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