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电建[1994]593号
为了贯彻执行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加强资格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电力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成员单位:建设司、计划司、水农司、科技司、成套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审办,挂靠在建设司协调处),负责日常工作。
二、凡从事电力建设项目设备成套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范围内的电力设备成套业务。
三、成套单位申请资格审查时,应备文向资审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2.按国家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复印件一份;
3.如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上级财务部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5.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分别报资审办和部成套局。
四、资审办在收到申请单位上述资料后,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电力工业部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合格或报送资料不全的单位,由资审办在收到资料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五、《资格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拆叠式。对已颁发资格证书的电力设备成套单位,由资审办不定期登报公告。资格审查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
六、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从事电力建设设备成套的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赁证之一,除发证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造、收缴。
七、资审办设在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137号,邮政编码:100031,电话:6016048;电力部成套设备局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15号,邮政编码:100011,电话:2024623,4229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