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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拉萨百信信息有限公司房屋中介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8-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第073号
拉萨百信信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房屋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藏百信[2000]1号)文收悉。为了满足市场需要,你公司经自治区建设厅批准,在拉萨开展了房屋中介服务项目,经研究,同意你公司对房屋出租户和租房户提供中介服务时收取适当的房屋中介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对房屋出租户一次性收取月租金10%的中介服务费;
  2、对租房户一次性收取月租金25%的中介服务费。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
  三、此复从二000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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