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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捐赠救灾款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2 生效日期: 1991-07-22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
  关于国内外救灾捐赠工作部署,民政部已发出“通告”。根据工作进展,现将有关问题,特作补充通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收到国内外定向捐赠的款、物后,要及时按捐赠者的意愿拨付灾区,不得延误。非定向的捐赠,按民政部函[1991] 19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为及时掌握各地收到的捐赠款、物情况,特将原“通知”规定的“两天一报”改为一天一报。请受援省、市、区按附表逐项认真填写,于每天17时前传真给民政部国内救灾捐赠接收办公室(传真机号:6017229)。即使当天没有捐赠也要报告。
  三、对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宣传报道。
  
附:捐赠款物统计表(请各地按样表复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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