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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举行一九九二年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7-29 生效日期: 1991-07-29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公通字[199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
  为了提高公证人员的业务素质,从明年起举行首次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今后这种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不再举行统一考试。现将首次统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的复习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划定合格数线。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颁发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9ぉ司发公字第129号文]规定的条件,经省级统统考合格,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任命担任公证员,并且现仍在公证处工作的,不必再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参加全国统考取得《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公证处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任命为公证员,可以办理公证业务。

  二、统考的组织领导工作:
  司法部设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领导小组,并设统考办公室,负责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也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省、市、自治区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报考人员范围及条件
  公证处内尚未取得公证员资格的现职干部、按劳人计[1985]6号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凡符合下列各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公证员资格考试:
  (一ぉ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品行端正,遵守法纪;
  (二ぉ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ぉ 具备下列学历和工作经历之一的:
  1. 具有大专毕业学历;
  2. 具有中专、高中学历担任公证员助理满三年;
  3. 具有中专、高中学历在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辅助工作满四年的人员。
  4. 《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89ぉ司发公字第129号文]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人,不具备大专毕业学历的,经省里组织的考试合格者,可以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的资格考试;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没有合格或没有参加省里组织的考试者,不能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
  5.按劳人计[1985]6号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取得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并在公证处工作满五年的,可参加九二年的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但考试合者,只发给《公证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不能任命为公证员,待他们转干后,方可任命为公证员。

  四、考试科目:
  (一ぉ 政治理论知识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ぉ 民法及经济
  (三ぉ 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
  考试内容不超出复习大纲范围。

  五、关于免试:
  (一ぉ 具有国家教委承认的法律大专学历者,可免试政治理论和法学综合知识。
  (二ぉ 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三ぉ 获得非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佼、双学士学位、在公证处见习一年期满;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在公证处工作满六个月;并参加过省以上组织的法律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考核合格后可任命为公证员。

  六、报名办法:
  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学历证书,近期免冠照片和所在单位批准证明。
  报名机关对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员资格统考办公室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七、考场安排与纪律要求:
  这次考试原则上在省会市集中设置考场。如果因报考人数较多,需增设考区的,需经司法部批准。每个考场考生以不超过40人为宜。每个考场要有三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规则进行监考。考生要遵守考场要有三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规则进行监考。老先生要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现象,监考人员要向考生提出警告,警告后不改者,应责令其退出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30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时间不得任意延长或缩短。
  作好试卷的保存、保密工作,严防泄密现象发生。各地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取或送交试卷,以保证整个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要作好后勤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考试环境。

  八、报名及考试时间:
  (一ぉ 报名时间:
  八月二十日至九月十五日为各地报名时间
  九月三十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将参加考试的报名人数及有关情况报部公证司。
  (二ぉ 考试时间(一九九二年ぉ
  三月七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三十分
  政治理论和法学综合知识
  下午十四点至十六点三十分
  民法和经济
  三月八日上午九点至十一点
  公证制度与公证业务

  九、评卷及其他
  为了保证评卷质量,掌握统一标准,这次考试由司法部负责从各地抽人集中力量评卷,请各地给予大力支持,将有一定法律理论知识和公证工作实践经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推荐给我们,以保证评卷的质量和进度。提取和送交试卷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公证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的工作,希望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要给予充分的重视,要精心指导,大力支持,以保证第一次全国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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