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 1994-10-25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办发(1994)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保医疗用药管理,促进医药卫生资源的合理使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的增长,全面推动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现将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西药--呼吸等九类>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1号)、《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试行)--中成药>的通知》(卫公医发(1994)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