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藏价费字[2000]110号
拉萨市城建委:
你委《关于对市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管理实行收费的请示》(市城建字(2000)073号文)悉。为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拉萨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精神,你委对市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进行管理,经研究,同意垃圾管理适当收取许可证工本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建筑渣土许可证、垃圾清运准运证,其工本费为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主动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费用金额缴存同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此复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