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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昌都利民藏药厂“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价格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05 生效日期: 2001-02-10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藏价管字[2001]6号
昌都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昌都地区利民藏药厂“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出厂价格的报告》(藏昌价[2001]第01号)收悉。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经核定的“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价格批复如下:   一、表列价格自二00一年二月十日起执行。
  二、对审定的“十味消食散”等藏成药,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低于表列价格销售,但进货单位必须按实际进价加规定的差率顺加作价。
附:十味消食散等藏成药价格表
  附表:
  十味消食散等十种藏药销售价格表(表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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