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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子调整济南火车站广场停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4 生效日期: 2003-01-2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费发[2003]23号
济南铁路局:
  你局《关于调整济南火车站广场停车卫生收费标准的函》(济铁办函[2003]19号)收悉。鉴于济南火车站广场重新进行了整治改造,投资额较大,经研究,同意济南火车站广场停车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动车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1、凡进入车站停车场停车的车辆不分车型,每辆每小时4元,停车地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费。连续停放的累计收费。
  2、长期租用停车场车位的,租金由车主与火车站广场管理处协商确定。
  二、出租车实行计次收费
  进入广场营运的出租汽车仍按每车次1元收取。
  三、自行车、摩托车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1、每天8时至20时(含20时),自行车每辆每次0.20元,摩托车每辆每次0.50元;20时至次日8时(含8时),自行车每辆每次0.50元,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跨时区连续停放未满12小时的,自行车每辆每次0.50元,摩托车每辆每次1元;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累计计收。
  2、三轮非机动车和三轮摩托车分别按自行车和摩托车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
  3、长期租用停车场自行车、摩托车停车车位的,月租金自行车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30元。
  收费单位要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将收费标准公布在显要位置,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鲁价涉发[1995]110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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