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全国启用、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开展以来,大部分地方工作进展顺利,已开始转入全面换发新牌证的阶段。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些地方利用换发牌证之机征收名目繁多的税费,数额之大,车主和单位难以承受;有些地方生产厂家、公司竞相推销产品或利用交警部门强制安装非法定产品;还有些地方盛行挑选所谓吉详号码号牌。这些现象不仅引起群众的不满、也损害了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保证换发牌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按照公安部《全国换发九二式机动车牌证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当前,比较突出的搭车收费,是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应引起特别重视。各地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不准把其他收费与换发牌证挂钩。各级公安机关要向政府报告情况,配合做好协调工作。对搭车收费等问题比较多,一时又难以协调解决的地方,有关公安厅、局应停止该地区的换发牌证工作。
二、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特别是交警总队要把检查和解决搭车收费、强制推销产品和号牌安装质量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对全省(区、市)换发牌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纠正。
三、各地要坚持每月向公安部报告一次换发新牌证工作的进展情况。坚决克服官僚主义,认真纠正搭车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对在换发牌证工作中严重违反规定、又不能及时纠正,以及换发牌证领导工作软弱无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部将停止其换发牌证工作,并通报全国。
以上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部。
199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