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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药品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4 生效日期: 2003-02-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烟价[2003]6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属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经营单位:
  最近,受广东省流行非典型性肺炎疫情的影响,有些医药经营单位趁机哄抬物价,致使我市部分药品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为了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稳定市场药品价格,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药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凡属政府定价的药品,均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对所经营的药品应全部实行明码标价。
  二、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市场药品价格进行一次重点检查,凡属突破国家规定最高零售价格销售药品以及不明码标价或其他乱涨价、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各县市区物价部门要密切注意市场药品价格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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