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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输港劳务业务管理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24 生效日期: 1996-04-24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加强对内地输往香港劳务业务的管理,经商国务院港澳办公室,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香港劳务市场的规模和各经营输港劳务公司的经营状况,现确定21家公司(详见附件)经营输港劳务业务,其他公司一律暂停经营。

  二、考虑到香港政府自今年2月1日起实施《补充劳工计划修订方案》,现特指定本文附件所列前11家公司经营输港普通劳务。
  如港府在输入外劳达2000名以后,扩大输入规模,将再考虑余下公司参与经营输港劳务的问题。

  三、有关经营公司须按我部(《关于印发<关于输往香港普通劳务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1992]外经贸合发第2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输港普通劳务审批手续。公司在向外经贸部报送审批材料前,须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出示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的标准雇佣合约原件。

  四、严格换人报批手续。如需换人,均须报外经贸部审批,凭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批件方可办理更换人员的任务批件及护照等有关手续。更换人员时,公司除提供报批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补充材料:
  (一)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发给雇主允许换人的批件;
  (二)外经贸部发给经营公司的该批劳务的原批件;
  (三)收回被换劳务人员护照的证明;
  (四)原派出劳务的经营公司同意换人的转办证明。

  五、其对外经营权的建筑工程公司为自己所承揽的承包项目申请批准的普通劳务额度,可专项报批。

  六、改革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从本文到达之日起派出的普通劳务,经营公司根据合同所签劳务拟赴港履约时间,一律在国内一次性按每名劳务人员全部底薪的12.5%预先收取劳务服务费,即港府核定的每月底薪×合同月数×12.5%。可采取现金、担保、抵押或借贷等多种方式劳务人员如提前返回内地,经过批准,公司应退还多收取的服务费。此外,劳务公司不得向劳务人员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劳务人员原派出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总额亦不得超过劳务人员月底薪的12.5%,具体收费方式由原派出单位与劳务人员自行商定,上述收费不得在香港发生。

  七、经营公司不得与中间商签订劳务合同,不允许中间商选人招工和向劳工收取任何费用。

  八、经营公司原则上应在本地招工,若确需异地选人,所派人员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并凭批件到所在地外经贸委(厅、局)确认。

  九、各经营公司不得压价竞争,不得利用中间商互相拆台,不得签假合同,不得诋毁兄弟经营公司

  十、处罚办法:
  (一)对违反本文第六条的经营公司,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退出多收的款项;对第二次重犯的经营公司,取消其输港劳务经营权,并通报全行业。
  (二)对违反第七条、第九条的经营公司,取消其输港劳务经营权,并通报全行业。
  (三)对违反第三、四条的经营公司,外经贸部不予审批。
  以上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并望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经营输港劳务的公司名单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抄送:国务院港澳办公室,新华社香港分社,各有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本部:部领导(石、刘、杨、广相),办公厅,台港澳司,合作司
 (5),秘书,值班,存档
 16日16时印出
 共印151份
 录入:马秀英
 校对:郭淑琴
 杨志伟
 附件
 经营输港劳务的公司名单
 1、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2、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3、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6、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8、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9、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11、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2、中国交远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国际计算机软件工程公司
 14、上海市对外服务公司
 15、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16、深圳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17、汕尾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18、江门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19、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1、深圳市人才劳务经济发展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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