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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的决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欲进行搬迁和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置换、联建等用于经营性行为的原用地单位,一律到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储备登记,原使用的土地由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坚决取缔土地私自交易行为,凡未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原用地单位与开发部门已经签订土地转让(包括交易、置换、联建、合并)等行为的,应到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储备登记,进行公开招标、拍卖。
三,凡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由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供应,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
四,对不执行本公告规定,仍在进行土地私自交易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设在沈阳市土地管理局。
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南四经街149号
联系电话(024)23853888 23240764
邮政编码:110003
200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