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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当地情况向海基会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27 生效日期: 1994-12-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公证管理处:   据悉通过EMS特快专递渠道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受阻。今后各省(区、市ぉ公证员协会向海基会寄特快专递副本的,可按当地特快专递的渠道寄送。今后不论采用什么渠道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除按特快专递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外,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等55元(与原收费标准未变,过去是与快寄费一并收取的ぉ,公证处仍留20元,其余上交省(市、区ぉ公证员协会。关于邮寄副本的有关问题,仍按原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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